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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交易輔助人係接受證券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1. 一、招攬證券投資人從事證券交易。
    2. 二、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
    3. 三、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證券商執行。
    4. 四、代理證券商通知證券投資人辦理交割事宜。
    5.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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