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5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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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輔助人係接受證券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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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攬證券投資人從事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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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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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證券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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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證券商通知證券投資人辦理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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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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