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7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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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設立,應依法令規定,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但已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