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00005762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6點(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17648號函核備)

所有條文

  1. 受理開戶程序
    1. 一、投資人於開戶時應填留印鑑卡,並核對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簽署「境外基金電子交易約定書」(以下簡稱約定書),其內容不得逾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規與本作業準則之規定。
    2. 二、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應請投資人於約定書上指定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將來請求申購、買回時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中作選擇或以其本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價金。
    3. 三、投資人如需變更或終止約定事項,應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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