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經營營業處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企字第106000346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8條、第19條;增訂第11條至第17條;原第10條之1至第15條遞移修正為第18條至第22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196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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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短期間內多次提前解約並再行從事交易之交易相對人,證券商應確認其業務人員有無明顯失當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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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有明顯失當之業務人員,應檢討其適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