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經營營業處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6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企字第106000346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8條、第19條;增訂第11條至第17條;原第10條之1至第15條遞移修正為第18條至第22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1968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向交易相對人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進行下列行銷過程控制:
    1. 一、提供產品說明書。
    2. 二、提供客戶須知。
    3. 三、向客戶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
  2. 產品說明書、客戶須知及向客戶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悉依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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