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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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之處分,本公司以書面或電話委託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開市時起,以限價委託方式向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櫃檯中心等價成交系統或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應繼續申報,直至成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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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處分如無法成交時,本公司得與借款人協議作價買受以替代處分,不足清償欠款者,均準用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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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各證券商開設之「元大證券金融公司處理違約專戶」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