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公司應於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各該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借款人負擔:
    1. 一、融資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2. 二、未依第十七條規定償還融資者。
    3. 三、未依第十八條規定補繳差額者。
    4.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換證券者。
  2. 借款人於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有違約情事,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報後,本公司應視情形為下列處置:
    1. 一、違約原因係不如期履行交割或未按期交付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或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訂違約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準用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結交割款項融資交易。
    2. 二、借款人違約原因係第一項所訂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受託辦理交割款項融資,已辦理者,應於借款人了結交割款項融資交易後,註銷其交割款項融資帳戶。
    3. 三、未依第十八條規定補繳差額者。
    4.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換證券者。
  3. 第一項及第二項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如有不足清償者,準用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辦理。
  4. 擔保品及抵繳證券為未經轉讓或報稅之緩課股票者,經本公司處分所生之稅賦由證券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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