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以證券抵繳融資差額者,如須領回自行辦理過戶,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開始日之二個營業日前,以現金或他種得以抵繳之有價證券向本公司辦理調換手續。
  2. 前項情形,於原抵繳證券已辦妥過戶,借款人於日後了結債務取得非其名下之證券時,仍須依辦理過戶之相關規定自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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