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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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依客戶別編製過戶清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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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轉擔保運用者,應於停止過戶前六個營業日更換,並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