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所有條文

  1. 前條之抵繳證券,借款人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即通知借款人於通知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抵繳證券調換:
    1. 一、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
    2. 二、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告為變更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櫃)者。
  2. 借款人提供之抵繳證券,應於轉讓過戶申請書加蓋背書章;非借款人本人所有者,應另檢附所有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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