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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交割款項融資帳戶內各筆融資交易,應逐日依收盤價或參考價計算其整戶擔保維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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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品市值+抵繳證券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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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戶擔保維持率=────────────── x 100 %融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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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因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價值變動,致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由本公司通知借款人於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補繳融資差額,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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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借款人擔保維持率仍未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且未補繳差額,本公司自第三個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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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借款人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雖未補繳差額,第三個營業日本公司暫不處分擔保品;惟嗣後任一營業日,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借款人應即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否則本公司即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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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雖未補繳差額或僅補繳一部分而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八十以上,或於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所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消追繳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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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借款人應補繳之差額,係以交割款項融資帳戶內,各筆融資交易之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為追繳差額對象。借款人應補繳之差額,依下列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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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融資金額-(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擔保品股數*融資比率)-(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抵繳證券股數*融資比率)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收盤價,係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訂定;所稱參考價,係依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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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價格變動,而使借款人之交割款項融資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本公司不得對該借款人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金錢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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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借款人償還部分融資,或經本公司處分擔保品,致其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應留置其退還款券,使整戶擔保維持率維持在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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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擔保品,依本操作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處分後如不足償還,即以借款人於本公司之交割款項融資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扣抵;仍有不足者,通知借款人限期清償,利息自債權發生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融資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