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提供作為擔保品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或停止買賣時,其終止上市(櫃)或停止買賣開始日視為交割款項融資之到期日,經本公司通知後,借款人應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或停止買賣開始日前償還融資金額及利息。
  2. 借款人提供作為擔保品之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更換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而被更換時,則該有價證券仍可擔保至融資期限到期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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