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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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買進之有價證券,於賣出時,應即償還融資金額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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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償還融資時,應填具「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償還申請書」,並於申請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償還款項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本公司於確定融資金額及利息入帳無誤後,於次二營業日前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匯撥予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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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發行公司之股票停止過戶前二個營業日內得不受理融資現金償還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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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申請現金償還融資領回證券時,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不可歸責於該公司之事由,暫緩受理參加人領回證券,本公司得暫緩發還該項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