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
借款人申請交割款項融資時,應於所為有價證券買進成交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填具「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申請書」,並檢附證券商開立之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於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將提供之擔保品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集保帳戶;本公司檢核借款人應繳交之擔保品入帳無誤後,於借款人買進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入借款人在該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匯撥費用由借款人負擔,並於融資金額中預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