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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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借款人融資,應依其提供之擔保品,以申請交割款項融資當日收盤價或參考價,乘以規定比率,計算融資金額(未滿千元部分不予計算),予以融資。融資比率上限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本公司並得依擔保品之狀況調降融資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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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分割公債作為擔保品者,其本票及息票之到期日,自申請交割款項融資當日起,不得低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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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融資金額以借款人所為當次有價證券普通買進之交割價款及相關手續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