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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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就轉融通業務,於會計帳簿上記載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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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於交割款項融資契約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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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本辦法應通知借款人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方式為之;如借款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已變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所,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借款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