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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依前條規定申請開立交割款項融資帳戶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正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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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國自然人:應親持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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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國法人: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法人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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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應親持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外國機構投資人: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經濟部認許證、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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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檢具授權書或指派書、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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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華僑及外國人於申請開立交割款項融資帳戶前,均應向證券交易所取得身分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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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四款之國內代理人為經金管會銀行局核准得以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且具有網路認證機制者,得以電子化方式傳輸文件,辦理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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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授權書或指派書正本及其他所有證明文件影本應予留存,影本部分並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正本無誤」字樣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