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1.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2. 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2.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運用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應取得客戶出具之轉擔保同意書。
  3. 第一項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所產生孳息歸屬於該有價證券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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