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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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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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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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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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運用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應取得客戶出具之轉擔保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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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所產生孳息歸屬於該有價證券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