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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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應就融資款項給付利息,其利率由本公司訂定,並向金管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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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息,按本公司匯款日起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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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利率如經調整時,借款人已融資尚未結清部分,本公司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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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利息於借款人償還融資時,本息一次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