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
借款人申請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以下稱交割款項融資),應提供之擔保品限為本人所有之下列標的:
-
一、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50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 100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受益憑證及其成分公司普通股。
-
二、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
三、分割公債。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
-
本公司不得受理下列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
一、設質之股票。
-
二、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