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5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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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之對象(以下稱借款人)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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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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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本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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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華僑及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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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借款人於開戶前必須已在證券商開立證券買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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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視借款人信用情況,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