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權利金應行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7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稽字第0950005979 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95年9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 0950128218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期貨經紀商就期貨交易人親臨金融機構營業櫃檯辦理以匯款或聯行代收付方式將資金匯存入期貨經紀商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虛擬帳戶或實體帳戶),應告知期貨交易人於匯款單或存款憑條(無摺存入)填寫匯款人或存款人之姓名,另匯存入實體帳號者,期貨交易人須於附言欄(或摘要欄)加填寫其交易帳號。期貨經紀商無法正確辨識匯存入資金之權益歸戶時,應請期貨交易人本人或金融機構提供匯款證明文件正本,惟匯款人或存款人姓名與開立期貨帳號戶名不符者,期貨經紀商仍應透過開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金融機構,將資金退還至原匯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