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停業、終止營業及解散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3004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18次聯席會訂定通過)(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407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停業日、終止營業日、解散日後二個營業日內,將委任契約處理結果暨保管機構所出具交易帳戶註銷證明文件申報本公會轉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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