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停業、終止營業及解散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7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3004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18次聯席會訂定通過)(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407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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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自行申請停業、分支機構裁撤或整併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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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於擬定停業、裁撤或整併日前一個月檢附申報書函(如附件一)送本公會轉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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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經理事業函送停業申請同時,應依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與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所訂方式,了結停業前所為之交易事務,並通知保管機構辦理所有委任人交易帳戶註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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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經理事業應於停業日前一個營業日繳還委任人剩餘委託交易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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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受處分停業者,停業程序依前項第二及第三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