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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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辦理第二十條之票券商與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間之買賣交割,以及該投資人發行或持有之短期票券委請票券商包銷或首次買入之交割,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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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券商應分別輸入整批之買賣交割、包銷或首次買入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前述交割指令應指定整批差額交割代號與總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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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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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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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券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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