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票券商與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交割方式如下:
-
一、票券商應輸入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
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
四、票券系統完成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