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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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辦理代銷短期票券之交割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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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券商應輸入代銷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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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買方票券商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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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買方票券商之交割確認訊息時,除清算交割銀行或買方票券商與實券保管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或買方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買方應付金額之款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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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券系統完成票券商代銷費用之撥付、代銷作業之帳簿劃撥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並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應收款項匯撥至交割指令指定之發行人代收付銀行款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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