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票券商辦理領回未完成承銷或首次買入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者,應於票券系統延期保管該短期票券登錄資料之截止日下午三時前發送票券提領指令至票券系統,並填寫「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至原送存之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領券。
-
票券商未辦理前項作業者,應於當日下午四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領券通知後,填寫「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至原送存之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領券。
-
第一項之截止日指該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送存指令指定之承銷或首次買入日後之第二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