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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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為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者,本公司應於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或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規定,按客戶別編製名冊送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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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者,遇有付息時,得由本公司透過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代為領取並應於付息日之次一營業日前,依雙方約定扣除代扣繳稅款後之款項撥還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