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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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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借款人提供之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本公司得於除權息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起,除現金增資者外,以各當日收盤價格或淨值扣除權息值計算擔保維持率,並準用前條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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