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14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7條、第28條及第六章遞移至第28條、第29條及第七章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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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借款人融資,應依其提供之擔保品,按主管機關規定之融資比率計算融資金額(未滿千元部分不予計算),予以融資。但本公司得依擔保品之狀況及借款人信用風險調降融資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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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為當次有價證券或商品普通買進之交割價款及相關手續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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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所稱收盤價格,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