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14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7條、第28條及第六章遞移至第28條、第29條及第七章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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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依前條規定申請開立交款項融資帳戶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正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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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國自然人:應親持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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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國法人: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法人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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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內華僑及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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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應親持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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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機構投資人: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經濟部認許證、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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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檢具授權書或指派書、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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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華僑及外國人於申請開立交割款項融資帳戶前,均應向證券交易所取得身分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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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授權書或指派書正本及其他所有證明文件影本應予留存,影本部分並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正本無誤」字樣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