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14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7條、第28條及第六章遞移至第28條、第29條及第七章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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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申請交割款項融資,應洽由代理證券商之介紹或直接與本公司簽訂「交割款項融資契約書」,並開立交割款項融資帳戶後,始得進行交割款項融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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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於本公司申請開立交割款項融資帳戶,每人以一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