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14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7條、第28條及第六章遞移至第28條、第29條及第七章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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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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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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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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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運用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應取得客戶出具之轉擔保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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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所產生孳息歸屬於該有價證券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