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14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7條、第28條及第六章遞移至第28條、第29條及第七章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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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之融資擔保品範圍及限額、融資額度、融資期限、融資用途及融資比率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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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融資用途,不含融資融券交易、鉅額交易、零股交易、拍賣、標購、變更交易方法股票及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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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所訂每筆交割款項融資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通知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