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14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7條、第28條及第六章遞移至第28條、第29條及第七章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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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申請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以下稱交割款項融資)之融通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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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買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交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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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購買國內募集以新台幣計價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稱受益憑證,並包含登錄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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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買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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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融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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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以借款人本人所有者為限得作為擔保品。但第一款經變更交易方法及櫃檯買賣管理股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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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不得受理下列有價證券或商品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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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質之有價證券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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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買回其自身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自身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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