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7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3322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會計主管專業進修之相關資訊:
    1. 一、於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司應將會計主管之姓名、年齡、學歷及符合第三條之資格條件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計主管有異動者,公司亦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容,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二、每年一月底前需將會計主管之姓名及前一年度之進修情形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第一款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會計主管任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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