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7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3322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會計主管之專業進修課程至少應包括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公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課程。
  2.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時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初任之會計主管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機構所舉辦之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公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相關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其中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為必要選修課程,至少應有三小時。
    2.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時之外國公司或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符合第三條資格條件之現任會計主管應於一年內,依前款規定參加專業訓練。但本辦法前開修正發布日前曾受會計主管專業訓練,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前款專業訓練之機構認可者,訓練時數可折抵之。
    3. 三、會計主管應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機構所舉辦之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公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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