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7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3322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於聘任會計主管時,其資格條件應符合第三條及前條規定。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時之外國公司或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現任會計主管如不符合第三條之資格條件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司應令其於本辦法前開修正發布日或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申報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機構所舉辦之會計或審計專業訓練課程七十五小時以上,及金融法令、財務、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課程十五小時以上,且成績合格。
  3. 前項應參加訓練之會計主管曾修畢會計、審計、財務或金融法令等相關課程,或具有與會計或審計相關實務經驗,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前項專業訓練之機構認可者,前項之訓練時數可折抵之。但可折抵之時數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