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處理重大違約交割案件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3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300016 3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自即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3月17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01845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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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員證券商申報單一證券之違約交割總金額,於集中交易市場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或於櫃檯買賣達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為重大違約交割案件。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處理重大違約交割案件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3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300016 3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自即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3月17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01845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