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託人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於每月第五個營業日前將上月新開立、
    變更、撤銷、解除及終止之統計資料以電子檔案傳輸方式向本公會申報。
    前項申報內容,應依信託契約別單獨列示,並包括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之代
    號、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與交易之投資資金、信託契約類別
    、信託財產淨值、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信託期間、指定之證券經紀商、
    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及其他統計資料。上開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之代
    號,應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予以分類;其為受託人辦理集合管理業
    務投資有價證券者,應依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別申報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
    為有價證券投資資金。有關電子檔案申報格式由本公會另定之。
    受託人依本條申報之全權委託資料,若有虛偽申報不實者,除依法令相關
    規定處置外,並依違反誠信原則於本公會網站公布三個月。
    受託人應遵守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之規定,於每半年營業年度依信託業會
    計處理原則及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編製信託帳之
    資產負債表、信託財產目錄及損益表,由信託業公會彙送至主管機關並公
    告於信託業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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