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託人應訂定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契約之簽
    訂、帳戶之開立,與審查申請案件之流程及不同部門或人員之分層負責事
    項等,並於實際執行時,確實按步驟操作。
    受託人應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等相關規定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受託人與委託人簽訂全委投資信託契約前,應請客戶填寫及交付客戶開戶
    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全權委託投資申請書、客戶資料表、信託管理說明書
    )內容。
    受託人與委託人簽訂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委託人審閱全部內
    容,並就委託人應填寫之委託人資料表內容,指派專人與其充分討論,瞭
    解委託人之信託目的、資力、投資或交易經驗、投資或交易需求及投資法
    令限制等,向委託人說明受託人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事項,並交
    付信託管理說明書,如擬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包含期貨暨選擇權交
    易風險預告說明,並向委託人告知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特性、可能之風險
    及法令限制等,據以共同議定運用之基本方針與投資或交易之範圍。
    前項人員應將瞭解結果及意見表達於委託人資料表中,並經其他人員或主
    管之覆核,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及信託管理說明書,作為簽訂契約之依據,
    並留存備查。
    第四項之投資法令限制,受託人應於簽訂契約前提醒委託人以盡告知義務

    受託人應確實及充分瞭解委託人之資力、投資或交易經驗、信託目的、投
    資法令限制及其風險承受程度等,俾擬訂適合委託人需求之投資或交易策
    略。
    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信託管理說明書與期貨暨選擇權交易風險預告說明之參
    考範本,依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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