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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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經營與管理信託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
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之資格。
受託人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所配置之主管及業務人員,應
於到職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本公會辦理人員登錄,未完成
登錄前,不得執行業務;如有異動者,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
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