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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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該信
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專責部門。但併
入後之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專責部門以外
其他業務之經營。
前項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
或由非登錄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