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不得違反其與客戶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客戶發現受任人違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時,得通知本公會;全權委託保管
    機構發現受任人違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時,應即通知本公會及客戶。本公
    會接獲上開通知經查明屬實後,除依規定積極處理外,必要時應作成書面
    函報金管會。
    客戶就受任人前項違約,除得依約終止契約外,其因此所生之損害,得向
    受任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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