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及其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獲悉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或足以影
    響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價格未公開之重大消息者,應即以書面報告交由專責
    人員列管保密;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告知第三人,且不得為委託
    投資資產、自己帳戶或促使他人買賣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從事相關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
    獲悉資訊之人員無法確定是否為前項所稱之重大消息時,應就獲悉之資訊
    先以機密方式作成書面報告,交由專責人員認定,經認定屬重大消息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非屬重大消息者,以非機密方式留存備查。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由銀行兼營者,除其董事、監察人外,
    非屬辦理信託業務之人員,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