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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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為執行前條規定,應訂定查核及管理程序,指派專責人員負責辦理
,並依下列原則管理其參與全權委託投資或交易決策或相關業務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自有帳戶之交易:
一、每月查核該等人員所申報自有帳戶之交易情形,必要時得請受查核人
提供交易相關資料。
二、應與該等人員約定,於查核發現已完成或進行中之交易有違反相關法
令或前條禁止情事時,得為必要處置。
前項專責人員之自有帳戶買賣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應另指定
其他人員予以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