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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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內之有價證券所生孳息、股息、股利及無償配股或其他
利益,由發行人或集中保管事業依規定分配至客戶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有償認購或轉換有價證券之權利,由受任人依相關法令規章及全權委託投
資契約規定辦理。
前項有關權息分配或權利行使所生相關費用,於全權委託投資相關契約訂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