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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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或交易檢討,應由受任人每月至少一次檢討各全權委
託投資帳戶投資或交易決策過程、內容及績效,並由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之投資經理人作成投資或交易檢討報告。
受任人對於投資經理人完成之投資或交易檢討報告,應由主管人員就其內
容有無違反法令規定及其合理性予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