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600528922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 條、第23條、第42條、第43條、第58條、第59條、第67條;增訂第2條之1 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 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編製之月報,應於每月終了後七個營業日
    內以約定方式送達客戶;編製之年度報告書,應於每年終了後十五個營業
    日內以約定方式送達客戶。
    受任人應每日檢視每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淨資產價值變化,發現淨資產
    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
    營業日內,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以約定方式送達客戶。日後
    委託投資資產之淨資產價值減損每達最近一次減損報告所示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十以上時,亦同。
    客戶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
    專設帳簿資產者,其委託投資帳戶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前一營業日減損達
    百分之五以上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以約定方式送達客
    戶,不適用前項規定。
    前項比率得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約定調整之,惟不得高於百分之十。
    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內容,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月報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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